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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6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吳芝瑛

原告
樺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淑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高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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