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全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陳安信
- 當事人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689號 原 告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12564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月24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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