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191號
- 原告
- 宿紘騫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台灣木彤股份有限公司等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