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281號
- 原告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宏謀
- 訴訟代理人
- 蔣永軒
原告與被告盧怡臻即京富發企業社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黃立誠(原
名黃俊誠)對被告有新臺幣(下同)40,957元之薪資債權存在。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9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