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何佩陵
- 法定代理人吳宏謀
- 原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281號 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訴訟代理人 蔣永軒 原告與被告盧怡臻即京富發企業社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黃立誠(原名黃俊誠)對被告有新臺幣(下同)40,957元之薪資債權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9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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