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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43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饒志民

原告
徐文炫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泰圻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5,3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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