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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4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張茹棻

原告
蔡英月即宗億工程行
被告
高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姿杏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6,500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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