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47號
- 原告
- 蔡英月即宗億工程行
- 被告
- 高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姿杏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6,500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