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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陳安信
  • 法定代理人
    辜玉婷

  • 原告
    宇禾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560號 原 告 宇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玉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核發112年 度司促字第17369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月11日送達被告, 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 裁判費5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一併具狀陳報請求金額4 萬元之計算式並檢附相符之證據資料到院供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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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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