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楊詠惠
- 法定代理人楊文杰
- 原告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59號 原 告 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杰 訴訟代理人 吳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竤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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