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633號
- 原告
- 適任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高雄巿私立長明社
- 原告
- 區(日間照顧)長照機構
- 法定代理人
- 陳岷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李益男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5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