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林綉君
- 當事人許智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638號 原 告 許智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風淨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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