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6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何佩陵
- 原告湯欣融即瑞康藥師藥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684號 原 告 湯欣融即瑞康藥師藥局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1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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