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684號
- 原告
- 湯欣融即瑞康藥師藥局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1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