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607號
- 原告
- 溫州市宏成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進宏
- 被告
- 森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貫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過調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430元(計算式:11,500美元原告民國112年3月17日起訴當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82=新臺幣354,4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