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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69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陳安信

原告
汎太資產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誠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達濱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B306室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第一類建物謄本,以確認房屋所有權歸屬。

㈡系爭房屋之現值及交易證明(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

三、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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