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顏珮珊
- 法定代理人陳吉雄
- 原告振富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779號 原 告 振富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雄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芳賓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4,42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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