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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96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張茹棻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王志豪
被告
黃怡文即綺文小吃店(統編:00000000)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怡文即綺文小吃店(統編:00000000)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4,3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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