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965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王志豪
- 被告
- 黃怡文即綺文小吃店(統編:00000000)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怡文即綺文小吃店(統編:00000000)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4,3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雄補字第96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怡文即綺文小吃店(統編:00000000)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4,3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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