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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鄧怡君
  •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 當事人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蔡康秀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訴字第3號 原 告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被 告 蔡康秀鑾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康秀鑾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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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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