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全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台安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張彩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全字第108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 人 台安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台安藥局) 代 表 人 張彩穎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2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