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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全聲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假處分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陳安信

  • 原告
    陳麗嬌
  • 被告
    江秀蓓即鋐倫企業社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麗嬌 相 對 人 江秀蓓即鋐倫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所為之112年度雄全字第183號假處分 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以112 年度雄全字第18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在案,惟目 前無再為假處分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系爭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該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因與相對人間買賣糾紛,聲請就附表所示支票為假處分,禁止相對人持系爭支票為付款提示或轉讓第三人,經本院以系爭裁定准許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裁定卷宗查閱屬實。是聲請人以債權人身分聲請撤銷系爭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陳麗嬌 聯邦商業銀行三民分行 112年12月15日 UA0000000 1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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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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