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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豐鑠、具松謨

  • 原告
    富盛豐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富盛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鑠 相 對 人 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具松謨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違約金新台幣(下同)5,352,480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5,352,48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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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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