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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0 日

聲請人
捷利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盈良
聲請人
喬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惠美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環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65,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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