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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40號

聲請調解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6 日

聲請人
王見義即湧達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曾筠舒
相對人
順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雄
相對人
上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皇升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共同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4,686,000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4,68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0條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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