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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劉景偉

  • 原告
    魏憶婷
  • 被告
    力新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魏憶婷 相 對 人 力新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景偉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買賣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惟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簽訂買賣契約後請求退貨即解約,據聲請人稱上開買賣契約為分期30期、每期繳納新台幣(下同)5,000元,亦即買賣契約總價為150,000,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15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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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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