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74號
- 聲請人
- 吳祺穎
- 代理人
- 陳怡君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查聲請人之父即被繼承人積欠相對人等之債務總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94,000元,有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銀行報送債權轉讓資料明細在卷可憑,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49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