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司補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郭慧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81號 聲 請 人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慧娟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衛武營國家文化藝術中心間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即為系爭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8,273,268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