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98號
- 聲請人
- 雙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建德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忠義、周小可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移轉之不動產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含3617建號及未保存登記之建物),該不動產買賣總價為新臺幣66,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