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司調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改選董事監察人事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趙章如
- 原告曾頌文、曾金城、曾千綺
- 被告曾彥傑、曾致豪、王仁樂、曾南國、順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調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曾頌文 曾金城 曾千綺 相 對 人 曾彥傑 曾致豪 王仁樂 曾南國 順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章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改選董事監察人事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聲請調解,由兩造協議改選順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並由股東依法查核、承認財務報表、分派盈餘;或協議解散並清算請求順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語。惟依聲請人等調解之聲明,核屬應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行使之事項,此見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第216條第1項及第315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自明,依法律關係之性質足認不能 調解,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駁回聲請人等調解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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