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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國簡字第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謝宗翰

上訴人
即原告
陳聰傑 高雄○○0○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等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1,800 元、擴張上訴聲明為1,200,000 元,合計金額為1,511,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 元。又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如經第二審裁定駁回聲請確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國簡字第3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