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國簡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聰傑 高雄○○0○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等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1,800 元、擴張上訴聲明為1,200,000 元,合計金額為1,511,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 元。又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如經第二審裁定駁回聲請確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