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218號
- 原告
- 南洪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惠生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真
- 被告
- 王俞傑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7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元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11 年6 月17日承攬「赫斯興業有限公司大社區興農段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機電施工圖繪製」工項,兩造並有簽立繪製合約書,嗣被告因故未能遵期完成,兩造另行簽立終止合約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被告承諾返還部分已收取之費用新臺幣(下同)90,000元,並於112 年2 月15日、3 月15日、4 月15日分別匯還30,000元,惟被告迄未履行系爭協議,爰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繪製合約書及系爭協議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或陳述,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資料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末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並應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