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1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文杰、林宗銘即駿誠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704號 原 告 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杰 訴訟代理人 吳冠霖 被 告 林宗銘即駿誠工程行 許庭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8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元,及均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