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704號
- 原告
- 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杰
- 訴訟代理人
- 吳冠霖
- 被告
- 林宗銘即駿誠工程行
許庭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元,及均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雄小字第1704號
許庭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元,及均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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