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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76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黃宣撫

原告
馬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李晢豪
訴訟代理人
陳世佳
被告
楊雅琳即楊佳禎即豪鑫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3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033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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