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76號
- 原告
- 馬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李晢豪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佳
- 被告
- 楊雅琳即楊佳禎即豪鑫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3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033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雄小字第176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3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033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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