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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1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吳芝瑛

原告
嚴珮珊
訴訟代理人
施大元
被告
張東楀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岳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學佳律師
被告
國家美術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行宇
被告
郭秀麗
被告
全方位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明
訴訟代理人
伍元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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