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嚴珮珊、張東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179號 原 告 嚴珮珊 訴訟代理人 施大元 被 告 張東楀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吳岳龍律師 呂學佳律師 被 告 國家美術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行宇 被 告 郭秀麗 全方位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明 訴訟代理人 伍元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