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1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山司洋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蘇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93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被 告 山司洋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蘇詠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