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931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訴訟代理人
- 廖瑞安
- 被告
- 山司洋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蘇詠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