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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2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保全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
    饒志民

  • 當事人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953號 原 告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訴訟代理人 呂理標 被 告 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聖峯 訴訟代理人 郭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記載「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應更正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貳拾伍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裁定之抗告,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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