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3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瑞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310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林筠容 被 告 李晏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336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4,33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原告依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4,336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7頁);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4,336元,及其中14,189元自民國112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43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5月17日向訴外人泰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江公司)購買車型Gogoro機車(下稱系爭機車)1輛,並向被告申辦分期付款,書立零卡分期申請表1紙,約定每期給付金額為3,584元,共24期,分期總價為86,106 元(下稱系爭契約)。嗣被告繳納至20期後即未再依約繳付,尚欠本金14,189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依系爭約定第10條約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爰依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336元,及其中14,336元自民國112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兩造曾締結系爭契約,惟被告僅繳付本息至第20期,尚欠本金14,189元及已產生遲延利息147元等節,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零卡分期申請表、約定條款、還款明細等件為證(司促卷第11頁至第17頁),堪信為真實。 ㈡又系爭契約第10條第1款固約定:申請人如有延遲付款……情事 時,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受讓人得不經催告,逕行要求申請人立即清償全部債務云云。惟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是 民法第389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 則前揭約定事項第10點顯已牴觸民法第389條強制規定,自 仍需於被告遲付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始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查被告累積至112年6月(第24期)當期未繳款前,其積欠款項並未達總價款1/5即17,201元(計算式:86,016÷5=17,201.4,元以下四捨五入),則原告就各分期買賣金額 欠繳尚未達1/5部分,均僅得於遲延時,請求自支付期限屆 滿時起,依各期應付未付分期款項計付遲延利息,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各如附表所示本息,洵屬有據。逾此範圍即屬無據 五、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336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七、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另 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林麗文 附表(幣別:新台幣) 期數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3,529元 自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543元 自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3,556元 自112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3,561元 自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合計 14,1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