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3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天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3138號 原 告 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吉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陳鵬翔律師 被 告 布雷克義麵坊 法定代理人 林東霖 被 告 劉乙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事實欄第一項第19行、第2項第6行、第11至12行、第三頁第27行關於「一一一」、「111」之記載,應更正為「一 一一0」、「11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書 記 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