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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924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饒志民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美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量粒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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