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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建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代墊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
    楊詠惠

  • 當事人
    創立方新創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建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創立方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世瑢間給付工程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爰依上訴人對原判決敗訴部分核定,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如上訴範圍有變更應於送達3日內通知本院),故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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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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