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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建簡字第2號

返還預付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鄭峻明

上訴人
即原告
通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士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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