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建簡字第3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張茹棻

原告
林欣瑩即新毅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
訴訟代理人
周信彰
被告
鴻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致傑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5,250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建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