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073號
- 上訴人
- 台塑企業社即盧慈香
- 法定代理人
- 盧慈香
- 被上訴人
- 盧明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明皓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6,
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