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塑企業社即盧慈香、盧慈香、盧明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073號 上 訴 人 台塑企業社即盧慈香 法定代理人 盧慈香 被上訴人 盧明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明皓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