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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073號

給付仲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張茹棻

上訴人
台塑企業社即盧慈香
法定代理人
盧慈香
被上訴人
盧明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明皓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6,

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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