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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079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賴文姍

上訴人
即原告
金科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喻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閔鈞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請求命被上訴人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48,740元本息暨懲罰性違約金,經核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348,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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