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345號
- 原告
- 陳○○○
- 原告
- 陳○○
- 兼法定代理人
- 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富強 律師
黃士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國仕、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0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辛○○機車維修費新臺幣(下同)98,310元部分,核屬對物毀損之損害賠償,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