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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345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楊詠惠

原告
陳○○○
原告
陳○○
兼法定代理人
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富強 律師

黃士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國仕、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0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辛○○機車維修費新臺幣(下同)98,310元部分,核屬對物毀損之損害賠償,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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