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345號 原 告 陳○○○ 陳○○ 兼 法定代理人 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富強 律師 黃士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國仕、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本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0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辛○○機車維修費新臺幣(下同)98,310元部分,核屬對物毀損之 損害賠償,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