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564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饒志民

上訴人
即被告
鼎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篤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體智動精密機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萬0,1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