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呂岱安即光曜創意髮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簡字第158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博翔 被 告 呂岱安即光曜創意髮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呂岱安即光曜創意髮廊於民國109年5月27日邀同呂岱安為連帶保證人,並於109年6月3日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3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3日起至112年6月3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率自110年3月27日至112年6月3日止按原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36%(借款日為年利率2.2%)以上機動計收。被告另於110年7月7日向原告借款2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7月7日 起至113年7月7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率自 貸放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中央銀行融通利率加0.9%( 借款日為年利率1%)機動計收,自110年12月31日至113年7 月7日止按原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36%(借款 日為年利率2.2%)以上機動計收。上揭2筆借款並均於借據 第6條約定,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依約定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且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112年2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依約定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尚積欠本息129,641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約定書、保證書、借據、催告函、郵政掛號回執聯、催收日誌、被告借還款明細表及帳務明細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58頁、第89至第101頁),經核與其所述相符,而被告既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前段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㈢又按獨資經營之商號,既非法人,又非非法人團體,自無當事人能力,但獨資商號與其經營者屬於一體,是關於該獨資商號之訴訟,應以其經營者為當事人,並加載商號名稱(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376號判決意旨參照)。一人單獨出資經營之事業,通常稱之為獨資事業,該事業為出資之自然人單獨所有,獨資事業之債務應由該自然人負全部責任。因此,契約之債務人倘係獨資時,債權人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對之為請求時,應向出資之自然人為之(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上字第71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光曜創意髮廊係呂岱 安獨資經營之商號,有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可稽(見本院卷第89頁),是光曜創意髮廊與其獨資經營者即呂岱安為同一權利主體,光曜創意髮廊所負債務本即由呂岱安負全部責任,且應以呂岱安為當事人並加載光曜創意髮廊名稱,即呂岱安即光曜創意髮廊。據此,呂岱安雖為連帶保證人,然與被告呂岱安即光曜創意髮廊既為同一權利主體,本應負全部責任,而無所謂連帶責任可言,故原告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照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呂岱安即光曜創意髮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訖日 利率 違約金 1 33,955元 自112年2月3日起至同年3月26日止 2.825% 自112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自112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95% 2 95,686元 自112年2月7日起至同年3月26日止 2.825% 自112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自112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95% 合計 129,6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