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6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簡字第158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林容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博翔
被告
呂岱安即光曜創意髮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呂岱安即光曜創意髮廊於民國109年5月27日邀同呂岱安為連帶保證人,並於109年6月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3日起至112年6月3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率自110年3月27日至112年6月3日止按原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36%(借款日為年利率2.2%)以上機動計收。被告另於110年7月7日向原告借款2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7月7日起至113年7月7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率自貸放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中央銀行融通利率加0.9%(借款日為年利率1%)機動計收,自110年12月31日至113年7月7日止按原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36%(借款日為年利率2.2%)以上機動計收。上揭2筆借款並均於借據第6條約定,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且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112年2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息129,641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約定書、保證書、借據、催告函、郵政掛號回執聯、催收日誌、被告借還款明細表及帳務明細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58頁、第89至第101頁),經核與其所述相符,而被告既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前段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㈢又按獨資經營之商號,既非法人,又非非法人團體,自無當事人能力,但獨資商號與其經營者屬於一體,是關於該獨資商號之訴訟,應以其經營者為當事人,並加載商號名稱(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376號判決意旨參照)。一人單獨出資經營之事業,通常稱之為獨資事業,該事業為出資之自然人單獨所有,獨資事業之債務應由該自然人負全部責任。因此,契約之債務人倘係獨資時,債權人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對之為請求時,應向出資之自然人為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1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光曜創意髮廊係呂岱安獨資經營之商號,有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可稽(見本院卷第89頁),是光曜創意髮廊與其獨資經營者即呂岱安為同一權利主體,光曜創意髮廊所負債務本即由呂岱安負全部責任,且應以呂岱安為當事人並加載光曜創意髮廊名稱,即呂岱安即光曜創意髮廊。據此,呂岱安雖為連帶保證人,然與被告呂岱安即光曜創意髮廊既為同一權利主體,本應負全部責任,而無所謂連帶責任可言,故原告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照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呂岱安即光曜創意髮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訖日 利率 違約金 1 33,955元 自112年2月3日起至同年3月26日止 2.825% 自112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自112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95%  2 95,686元 自112年2月7日起至同年3月26日止 2.825% 自112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自112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95%  合計 129,641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