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黃健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644號 原 告 黃健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強本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因被告強本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非本件刑事 案件之被告,不在刑事附帶民事移送範圍,故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79,44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6,3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