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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644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鄧怡君

原告
黃健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強本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被告強本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非本件刑事案件之被告,不在刑事附帶民事移送範圍,故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79,4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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