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林容
  • 法定代理人
    林姵菱

  • 原告
    呂瑞珉
  • 被告
    鴻瑜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666號 原 告 呂瑞珉 訴訟代理人 呂思賢 被 告 鴻瑜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姵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被告鴻瑜開發有限公司之住所在臺中市大里區,此有被告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9頁),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