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薛憲聰即皇冠創意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簡字第172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許育胤 被 告 薛憲聰即皇冠創意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貳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五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四日止,按前開約定利率(即百分之二點四八)百分之十,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約定利率(即百分之二點四八)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9年9月14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9月14日起至114年9月14日止,還款方式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率則自109年9月14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依中央銀行專案融通利率加週年利率0.9%機動計收,另自110年6月30日起至114年9月14日 止,依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週年利率0.89%按月計收。如被告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除應給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未 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25萬4,28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 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保證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表、催告函暨回執聯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49頁),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