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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867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鄭宇鈜

原告
鍾作樞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被告
張敬業

陳廷峰即欣鼎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陳廷峰送達不合法,爰裁定於113年9月12日16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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