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簡字第1955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林煒程
- 被告
- 柯嘉君即諭心冷飲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11年1月3日向伊借款2筆,合計新臺幣(下同)50萬元,詎被告均未依約繳款,迄今尚分別積欠如附表所示本金1萬9,365元、36萬7,91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保證書、約定書、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通知函、郵政掛號信回執聯、放款利率代碼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45頁),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違約金計算方式 1萬9,365元 2.045% 自民國112年3月3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17%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4月4日起至112年10月3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加計10%,自112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加計20%計付違約金。 36萬7,919元 2.045% 自民國112年3月3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17%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4月4日起至112年10月3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加計10%,自112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加計20%計付違約金。 共計:38萬7,2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