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981號
- 原告
- 高傳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園文教發展有限公司(下稱禾園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於民國(下同)112年5月9日原起訴請求被告禾園公司給付新台幣(下同)60萬元,嗣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聲明請求禾園公司給付160萬元,及追加被告王俐文給付136萬7,000元,並均請求自112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而依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則本件原告請求金額就被告王俐文部分,即應依前揭規定,併計至追加起訴前一日即113年7月30日止(見原告113年7月29日民事補正狀上本院收文章戳)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307萬2,16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49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6,500元,尚應補繳2萬4,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